各学院、食品国家重点实验室:
为加强对我校专利工作的管理,规范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登记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各发明人(设计人)进行专利申请时,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须将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收据复印件送交科技处,进行登记备案,科技处根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收据复印件最终确认该专利申请,计入各学院科研统计数据。同时,该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向无锡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二、各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授权后,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一个月内,须将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送交科技处,进行登记备案。同时,该复印件作为申请材料向无锡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资助。
三、我校专利对外转让或实施许可时,须向科技处提交一份由该专利主要发明人签名同意的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
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