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