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外科技交流中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对外科技交流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部《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全校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指我校师生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 凡在对外科技交流的下述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部门、各院系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
(一)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科技规划、计划;
(二)科技项目、课题及其经费预决算、实施方案、关键设备、资料、物品;
(三)科研成果及其用途;
(四)其它末尽事项。
第五条 实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各部门、各院系应设专人负责并确定本单位涉密人员,汇总后于每年年初上报校保密委员会,并以下列方式对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
(一)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要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报告,在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代表校保密委员会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附件一),要求其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附件二)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附件三)。对一年内数次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可以每年对其提醒一次。
(二)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要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报告,由所在院(系)或部门督促其到科技产业处或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有关保密手续,由科技产业处或国际交流合作处代表校保密委员会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附件一),要求其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附件二)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附件三)。
第六条 实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有关部门、院(系)应当每年对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上报校保密委员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对未认真执行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有关部门和院(系),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泄密的,除追究有关泄密人员的责任外,并将追究有关部门和院(系)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