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草稿)
第一条 《江南大学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校级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总额一次核定,分三个年度按4:3:3比例下拨。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团队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
第三条 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创新团队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四条 校级受资助团队应积极争取进入国家和省、部的其他计划。在执行期内升格为省部级以上创新团队的,终止本计划资助而自然转为相应的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已资助的经费仍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各级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按要求标注,校级创新团队要标注“江南大学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英文为: 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Innovative Research Team of Jiangn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PIRTJiangnan)字样。未标注的成果,不得作为考核验收的材料。
第六条 首席专家应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团队所有成员讨论当年的经费预算,经费的开支按预算执行,其中:
(1)创新团队按计划开展工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当年资助经费的10%可用于团队成员工作奖励。团队工作奖励发放标准由创新团队首席专家根据团队具体情况确定,报科学技术处和人事处审核。
(2)项目执行期间所支出的公共费用,如:创新团队的阶段考核、验收费用,原则不超过当年经费的10%。
(3)项目总资助经费的80%,由团队成员共同商定按照任务书上任务分工情况分给团队成员使用。校级创新团队经费使用范围按照校内自拟项目管理规定,其他各级创新团队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
(4)如果校级创新团队根据研究需要调整研究计划,需由首席专家提出调整意见,并同时调整经费预算,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和人事处审批。
第七条.创新团队项目资助经费不能用于以下开支:各种罚款、贷款、捐赠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能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建议获得立项的各级团队在与各自管理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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